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合併至「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
2007/12/04 09:03:00


公告安泰投信經理之「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及「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合併,並以「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為存續基金,「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及「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為消滅基金之相關事宜。

依據: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0544號函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文及文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0544號。

二、存續基金名稱: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

存續基金經理人:陳 燕 玲。

存續基金投資策略: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為開放式債券基金,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不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經理公司在買入公司債之時點,對有擔保公司債之保證銀行或無擔保公司債之該債券,需取得信用評等機構之信用評等,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投資標的:

1.經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
2.經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
3.經湯姆遜金融觀察公司(Thomson Bank Watch)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或LC-BBB-級以上;或
4.經惠譽信用評等公司(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
5.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級以上。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及「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

四、合併目的:安泰投信此次提出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與安泰ING債券二號證基金之合併申請,主要係為維護受益人權益,達成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基金管理效率與基金操作績效,進而強化公司整體競爭能力。

預期效益:

(一)提高基金規模、操作彈性
(二)降低營運成本
(三)資源重新整合,提升研究效能

五、合併基準日: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關基金:野村精選貨幣市場基金
•相關投信:野村投信
•相關連結:陳燕玲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